液態物料定量灌裝機檢定規程的適用性
(1)液態物料定量灌裝機廣泛應用于化工、醫藥、食品等行業的定量包裝環節。目前, 市場上流通的液態物料定量灌裝機定量灌裝出的飲食品一般包括牛奶、醬油、醋等。
(2)這些食品在包裝的顯著位置上都清晰地標注著食品的凈含量。如一袋袋裝牛奶, 在它的包裝袋上就標注著凈含量為242ml (250g) 。定量包裝商品就是以銷售為目的, 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體積、長度、面積、計數標注等標識內容的預包裝商品。從定量包裝商品的含義中我們可以判定由液態物料灌裝機定量分裝出的產品屬于定量包裝商品。
(3)在我們地區液態定量包裝商品在生產環節使用的灌裝計量設備一般都是定重式灌裝機。定重式灌裝機是以質量單位, 即kg或g為計量單位, 準確度多為±1%, 對這種型號的液態灌裝機我們在檢定時一般采用數顯衡器直接衡量法來檢定。
(4)例如, 檢定一臺型號為SSY-1B型, 準確度為±1%的液態物料灌裝機, 檢定介質為牛奶, 我們用數顯衡器直接衡量法來進行檢定。首先, 我們抽取10袋包裝凈含量為250g的牛奶, 然后用一臺型號為ACS-3型的電子計價秤逐一進行稱量, 稱量后顯示10袋牛奶的重量分別為250g、250g、250g、249g、249g、249g、250g、250g、248g、249g, 10次稱量結果的平均值為249.4g, 灌裝量的允差為±2.5g, 10袋牛奶的平均偏差為-0.6g, 所以判定該液態灌裝機檢定合格。
(5)這樣合格的袋裝牛奶流通到市場上進行銷售, 就變成為定量包裝商品。如果我們用《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來檢測上述10袋牛奶的話, 那么該批量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為不合格商品, 因為《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第六條明確規定“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等于其標注凈含量", 由于這10袋牛奶的平均偏差為-0.6g, 所以判定該批量為不合格。
(6)液態物料定量灌裝機檢定規程第4.2條規定定重式灌裝機的準確度為±0.2%、±0.5%、±1%、±2%、±3%、±5%系列中的一種, 這就規定了允許相對誤差只要在正、負值區間內都應視為合格。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中又規定平均偏差要大于或等于零, 也就是說抽取的樣品平均偏差不能為負, 這樣我們就可以理解為只要由液態物料灌裝機灌裝出的產品誤差為負值的話, 流通到市場上銷售變成定量包裝商品時, 就成為了計量不合格商品, 所以可以看出現行的JJG687-2008《液態物料定量灌裝機檢定規程》與現行的JJF1070-200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是相抵觸的。針對這一點本所要求檢定員在檢定過程中, 對用于貿易結算的液態定量灌裝機, 在達到檢定規程要求的情況下, 保證灌裝物料平均偏差均為正值。